大韩民国宪法第117条规定: “地方政府应负责处理当地居民的福利事务,管理财产,并可在法律和法规范围内制订地方自治的条例。”
地方自治法于1949年通过。地方议会一直工作1961年被军政府解散为止。
但是,20世纪70和80年代,地方经济飞速发展,加强了争取地方自治的要求。为了有效地满足这一要求,中央政府在80年代中期开始鼓励开展可行性研究,并计划恢复地方自治。
1988年,韩国政府修订了地方自治法。根据新的法律,韩国于1991年3月举行了市、郡、区的地方议会选举,1991年6月举行了广域市和道的议会选举。道政府长官和广域市长选举于1995年举行。
目前,韩国共有16个上一级的地方政府,其中包括7个广域市政府和9个道政府,以及234个下一级的地方政府,其中包括77个市政府、88个郡政府和69个广域市内的区政府。
地方政府的长官主管各自的市、郡或区的行政事务,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地方行政职能包括中央政府委托的职能,例如管理公共财产和设施,以及评估和征收地方税和各种服务费用。上一级地方政府都有教育委员会处理各地方政府管辖有关教育和文化的事务。
上一级的地方政府基本上在中央政府和下一级的地方政府之间起中间作用。
下一级的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区(邑、面、洞)系统为居民提供服务。每个下一级的地方政府管辖的若干个区作为其派出机构处理居民的需要。邑、面、洞的办公机构主要负责日常的行政和社会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