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体重超标,母亲陈女士与上海某知名“瘦身公司”签订了“瘦身协议”,希望能还女儿靓丽的身材。2个月花去3万元后,减肥效果却并不理想。为此,陈女士起诉“瘦身公司”,要求其退还约定款项4500元及多收的款项1.2万元。
近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瘦身公司”退还陈女士疗程费用4500元及饮品费3500元。
诉称公司误导做疗程
2008年8月12日,陈女士与“瘦身公司”签订《修身堂减肥协议书》。双方约定由“瘦身公司”为陈女士之女张宇(化名)做减肥疗程,共20次每次900元,可减轻体重20-25斤,总价为1.8万元;双方还约定了饮食方面的禁止条款。当日,陈女士向“瘦身公司”付款1万元。
次日,“瘦身公司”称张宇下肢有水肿,要求其加做名为“五行”的养身疗程,费用为1.2万元;其中做“五行”疗程计13次,费用为4980元,其余钱款为调理品费用。张宇同意后向“瘦身公司”支付2万元(含上次应付费用8000元)。
而在张宇做完15次减肥疗程及13次“五行”疗程后,陈女士认为减肥效果不理想,于同年10月21日与“瘦身公司”作交涉,“瘦身公司”同意退还剩余5次减肥疗程费用4500元,并出具了欠条。
2008年11月下旬,陈女士起诉到法院称,女儿减肥效果与当初合同约定标准相差甚远,特别是“瘦身公司”误导女儿做“五行”养身疗程,多收了1.2万元,要求“瘦身公司”退还约定的4500元及“五行”疗程的款项1.2万元。
法庭上,“瘦身公司”辩称,替张宇策划了瘦身及养身方案,前者费用为1.8万元,后者费用为1.2万元,这些都是经过双方协商认可的,但张宇却未按时来公司做减肥疗程,身体体重又出现反弹。“瘦身公司”同意退还未完成的款项4500元,但“五行”疗程已结束,故不同意退还1.2万元。
原告中途调整诉请
审理中,法院查明“瘦身公司”曾将多种保健饮品给张宇服用。对此,陈女士认为,“瘦身公司”不具备出售上述饮品的资质,且饮品也没有许可证,“瘦身公司”明显存在欺诈。据此陈女士又调整了诉请,要求“瘦身公司”退还4500元及一半的药品费用3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协商由“瘦身公司”退还未进行的疗程费用4500元,法院尊重其意愿。此外,虽然张宇做完了“五行”疗程且服用完保健饮品,其提出的要求瘦身公司返还一半饮品费用的诉请合情合理,法院予以准许。(来源: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