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浙江网2月24日电 年仅16岁的花季少女沈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鉴定,构成一个九级、两个十级伤残,其右背部骶髂关节上疤痕有破溃,后期需行扩创皮瓣整形修复手术,费用约2.5万元。
2008年12月22日,沈某诉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整容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9万余元,其中整容费2.5万元,获得支持。
2007年9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沈某乘坐其母亲的电瓶车外出办事,电瓶车与货车相撞,造成沈某的母亲当场死亡,沈某因伤致骨盆严重畸形,构成九级伤残;疤痕形成,构成十级伤残;右足拇趾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经公安部门认定,货车司机与沈某的母亲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沈某无责任。
近日,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身体皮肤破溃,作为女性,其要求整容康复治疗不仅合法,也符合情理,其主张的整容费用属合理经济损失,应予支持。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判决肇事方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整容费等损失共计15万余元。(张善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