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出生不久的女婴做脸部胎记整形手术,脸颊注射药物后出现萎缩凹陷。女婴家属与当事医院对簿公堂。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经审理认为,医院在用药风险告知方面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令医院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及相关损失。
小艳(化名)出生时,右边面颊有一红胎记。2007年1月24日,小艳家人带着不满3个月的她到某医院整形门诊就诊。经诊断,小艳面颊上的红胎记是血管瘤,医生建议局部注射治疗。
2007年2月7日,该医院使用曲安奈德注射液(一种激素)对小艳的面颊部进行注射治疗,此药为上海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随后又进行了激光治疗。手术后没多久,小艳右边面颊部逐渐出现萎缩内陷。
该医院称,用药后,小艳的血管瘤周围出现局部脂肪凹陷,系罕见的用药并发症,这种情况在曲安奈德药品的说明书上也未作说明。不过,根据医学文献记载,使用该药作面部注射,局部脂肪的萎缩凹陷是可以恢复的,尤其是随着孩子年龄及面部发育,其凹陷会逐渐恢复正常。
小艳的父母认为,这是医院的过失给孩子造成的伤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一次性赔偿24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温州市医学会对此次诊疗行为进行鉴定,认为医院方诊断明确,治疗方法正确,而曲安奈德注射液也是治疗婴幼儿血管瘤的常用药物,部分患儿使用该药后引起局部软组织萎缩、凹陷及皮肤色素改变等现象是暂时性的。目前,小艳的面部外形已基本接近正常,今后可以没有外观异常。这起病例不属医疗事故。
不过,温州市医学会指出,医院方在诊疗中没有把激素局部注射治疗的可能并发症充分告知患者一方,门诊治疗记录也不够详细。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通常在受用某些有副作用的药物时,具有获悉用药风险的知情权,及决定是否接受该类药物治疗的选择权。当事医院在明知实施曲安奈德局部注射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却没告知原告,未履行医疗告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医院的侵权行为已导致女婴右面颊部在康复期内,部分处于凹陷状态,侵犯了女婴的身体权,应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原告方提出的大部分赔偿款项缺乏事实依据,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来源:温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