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仅16岁的花季少女沈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鉴定, 构成一个九级、二个十级伤残;右背部骶髂关节上疤痕有破溃,其后期需行扩创皮瓣整形修复,费用约25000元。沈某于2008年12 月22日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整容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9万余元(其中,整容费25000元)。
2007年9月15日上午1时30分左右,沈某乘坐其母亲的电瓶车外出办事,电瓶车与货车相撞。经公安部门认定,货车司机与沈某的母亲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沈某无责任。此次事故造成沈某的母亲当场死亡,沈某因伤致骨盆严重畸形构成九级伤残、疤痕形成构成十级伤残、右足拇趾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沈小姐主张的整容费25000元是否能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小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身体皮肤破溃,作为女性,其要求整容康复治疗,不仅合法,也符合情理,其主张的整容费用属合理经济损失,应予支持。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判决肇事方赔偿沈小姐医药费、误工费、整容费等损失共计15万余元。
作者:张善华 来源:东方法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