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一名三岁幼儿被同伴咬成轻微伤,幼儿园因此被判赔受害幼儿美容整形费6000多元。
今年2月25日,许昌市区一家幼儿园,三岁的小军(化名)被另外一名三岁幼儿咬伤,而管护教师却不在。小军虽经治疗,但面部留有疤痕,后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小军母亲以儿子名义将幼儿园告到了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费用15000元。6月6日,许昌市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小军左面颧部瘢痕需整形美容,费用约需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面部造成伤害,属被告看护不力造成,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美容费用,应按鉴定书中的3000元支付。同时被告还应支付1000元的精神抚慰金。12月16日,法院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美容整形等费用共计6403.74元。(韩争强 通讯员 徐艳 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