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苏雯在重庆某医疗整形美容门诊部花了1.5万元做隆鼻手术。苏雯称手术后她的鼻梁就开始发红,于是找医院要求解决,医院建议再次实施手术,于是2011年12月,苏雯再次花费3.1万元来到该门诊部对鼻部进行美容手术。
二次手术后,苏雯鼻子上的红肿非但未消退,反而更加严重,并有凹陷现象。而且,在此次手术中,门诊部从苏雯的臀部截取了皮肤用于隆鼻,结果造成其臀部皮肤坏死。
苏雯认为门诊部在实施手术时存在过错,应赔偿自己的损失。协商无果后,苏雯将门诊部起诉法院。诉讼中,苏雯申请对门诊部的整形行为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认为,门诊部对苏雯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是导致苏雯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门诊部对苏雯进行隆鼻整形美容手术存在过错,致使苏雯的鼻部和臀部受损害,且该过错属于主要因素,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遂于2013年5月判令门诊部赔偿苏雯各项损失共计10.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门诊部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门诊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于日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更多整形美容资讯欢迎访问8682赴韩整形网,或直接咨询我们的在线整形专家了解。8682赴韩整形网携手韩国整形专家为你的美丽保驾护航。(lily/转自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